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2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余多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马原,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鸿凯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
经营者:赵凯,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余多五金工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鸿凯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余多五金工具商行经营者马原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余多五金工具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余多五金工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