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东路西韩路228号A3座。
法定代表人:廖江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百草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