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1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谢兰春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仙东路**,注册号500236600228850。
经营者:谢兰春,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谢兰春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