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97号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70号第二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
被告:厦门全聚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205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小添。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全聚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