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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820号
案件名称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820号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阎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琳,女。

被告: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NicolasPOIROT,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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