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6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安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新华电超市曹市镇长营店,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长营集。
经营者:王晓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新华电超市曹市镇长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