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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南县惠众超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9执17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南县惠众超市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县南洲惠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9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发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县南洲惠众超市,注册号为430921600156172,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花甲湖二组(林荫路23号)。

经营者:邱海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南洲惠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南县惠众超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9)湘09知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南县惠众超市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湘09知民初1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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