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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新郑市睿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53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新郑市睿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新郑市睿汐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3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郑市睿汐水果店,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中东三巷101(骨科医院对面)。

经营者:范乐凯。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睿汐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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