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70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牛花,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牛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