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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鸣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执162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鸣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鸣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1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15—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刘婷,系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鸣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新城社区金家沿村东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林如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鸣邦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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