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3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新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行政村小桥队058号。
被告:李丽,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行政村小桥队05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葛新建、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葛新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的第33类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8年品牌价值跃升为1018.5亿元。
原告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注册有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图文商标系列商标,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018年4月10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62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葛新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李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葛新建、李丽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流入市场对正品白酒市场销售秩序造成较深程度的破坏,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依据我国《商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葛新建、李丽辩称,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承认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注册有第33类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等系列商标。
原告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
2016年原告拥有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被第四届中国酒业营销金爵奖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酒业重构期榜样产品”;
2010中国传媒年会组委会授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为2010年中国传媒年会唯一指定用白酒;
2016年9月“年份原浆”商标被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亳州市知名商标;
2012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原告致感谢函并称古井贡酒将作为主席国唯一指定峰会纪念用酒,除此原告还获得多项荣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62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2017年8月份以来,葛新建为获得非法高额利润,未经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用假冒的“高炉家和谐家酒”、“古井年份原浆”商标包装材料及制酒工具、散装白酒等,在位于涡阳县西阳镇西阳行政村小桥队的家中生产“高炉家和谐家酒”成品酒、“古井年份原浆酒”用于销售,李丽在葛新建制造假酒时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7年11月7日18时许,涡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葛新建、李丽家中当场查获大量假冒“高炉和谐年份家酒6年”共164瓶、假冒“古井年份献礼版”共409瓶以及制假设备、包装材料等。
经鉴定: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版”409瓶共价值32720元、假冒“高炉和谐家酒6年”164瓶共价值13120元、制造原酒和制假材料等价值27812.5元。
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新建、李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一、被告人葛新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
二、被告人李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是生产、销售白酒的上市公司,其驰名商标“古井贡”下的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是知名产品。
被告葛新建、李丽的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该刑事裁定已生效。
两被告的行为亦对原告的权利造成损害,应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因两被告系夫妻,且被告当庭提交了扶贫手册、低保证、慢性病就诊证,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范围、被告侵权行为案涉产品数量,产品价值、侵权后果、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酌定被告葛新建、李丽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新建、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被告葛新建、李丽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