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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程迪、蔡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317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程迪、蔡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程迪;蔡雪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317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迪,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蔡雪峰,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迪、蔡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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