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678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乐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任大基上11-12号。
法定代表人:任程江。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乐萱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