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8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中文:王佐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陵区科德华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李兴华。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科德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秋岚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柳 萌书 记 员 梅梦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