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颖,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曼,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DanielWellingtonAB),住所地瑞典斯德哥尔摩市。
法定代表人:约翰菲利普泰山德(JohnFilipTysander),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娟娟,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师颖因与被上诉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39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师颖上诉称:原审被告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是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上诉人被列为本案被告的唯一原因即为其是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但上诉人已于2017年3月16日离开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不再担任该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任何职务,不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亦不再与该公司以任何方式进行资金往来。
2019年4月30日,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被正式受理,于2019年5月7日变更完成。
可见,在本案诉讼材料送达时,甚至远在被控侵权天猫网店铺注册时,上诉人已与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不应当对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应以上诉人住所地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此外,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地、被诉侵权商品储存地或查封扣押地位于浦东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因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上诉人住所地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等法律规定的管辖连接点并未位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国际网店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公司为空壳公司,上诉人师颖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诉人举证的公证文书,上诉人师颖曾是天亿时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上诉人师颖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至于师颖是否应与天亿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邵勋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