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刑终87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俊贤,男,1972年12月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德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23161。
原审被告人丛小策,男,1991年8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释放,1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艾京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33858。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俊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丛小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川1502刑初520号判决。
原审被告人闫俊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杰、韩义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闫俊贤及其委托辩护人姚德华,原审被告人丛小策的委托辩护人艾京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闫俊贤承租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村、富豪村房屋作为其居住、生产、存储、销售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剑南春、牛栏山、水井坊、洋河等注册商标及部分名优系列酒的窝点,在一湖北随州人(基本情况不详)和被告人丛小策等处购买包装材料和原料酒等,生产并销售给被告人丛小策、丛某1、丛某2和北京市通州区耿庄烟酒行张某2。
一、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闫俊贤抓获,在其承租的北京市通州区富豪村存放酒的房屋内,搜查并扣押了52%500ml五粮液66瓶(按照其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为144.33元/瓶,以下简称单价)、39%500ml五粮液90瓶(单价144.33元/瓶)、53%500ml茅台酒192瓶(单价236.66元/瓶)、52%剑南春30瓶(单价96.66元/瓶)、38%剑南春24瓶(单价96.66元/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90瓶(单价75元/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90瓶(单价75元/瓶)、42%480ml天之蓝72瓶(单价72.91元/瓶)、42%480ml海之蓝138瓶(单价72.91元/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114瓶(单价53.66元/瓶)、46%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30瓶(单价53.66元/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60瓶(单价64.66元/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30瓶(单价25.66元/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300瓶(单价27.2元/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90瓶(单价53.66元/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768瓶(单价38.33元/瓶),共计价值156788余元。
另查明,1.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闫俊贤承租的北京市通州区埠头村的房屋内,扣押了被告人闫俊贤用于生产假冒酒的无油空气压缩机一台(OTS-800,白色)、压瓶器一台(脚踏式)、白色塑料酒壶一个、五粮液酒瓶8个、尖庄酒瓶3个,红高粱酒瓶4个。
此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闫俊贤的京Q×××××轿车内,搜查出银行卡3张(2张农行卡、1张工行卡)、登记卡、居住证各一个,手机2个(银白色华为手机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现金10000元,在其身上搜查出现金3810元,予以扣押;
2.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闫俊贤自愿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闫俊贤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1)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112号搜查证,(2)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113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3)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1114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相片,(4)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11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5)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116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4.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证书、核准续展证明;
5.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相片;
8.光碟7张;
9.自愿赔偿协议书及收据;
10.户籍信息表。
二、被告人丛小策在明知上述系列酒是假冒注册商标酒后,自己购买并协助丛某1、丛某2在被告人闫俊贤处购买各类假冒酒进行销售。
期间,被告人丛小策销售与张某1和徐某各类假冒酒共计13余万元。
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丛小策抓获,在其经营的运泽烟酒大卖场内,搜查出52%500ml五粮液63瓶(按其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450元/瓶,以下简称单价)、39%500ml五粮液37瓶(单价390元/瓶)、52%500ml五粮液1618共14瓶(单价450元/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9瓶(单价390元/瓶),53%500ml茅台酒112瓶、43%500ml茅台酒30瓶、38%500ml茅台酒11瓶(单价500元/瓶),52%剑南春61瓶、38%剑南春61瓶(单价220元/瓶),52%500ml国窖1573计36瓶、38%500ml国窖1573计61瓶(单价440元/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6瓶(单价110元/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2瓶(单价110元/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33瓶(单价100元/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22瓶(单价100元/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51瓶(单价120元/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瓶(单价260元/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6瓶(单价260元/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66瓶(单价25元/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30瓶(单价40元/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12瓶(单价50元/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42瓶(单价80元/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348瓶(单价80元/瓶),52%500ml水井坊6瓶、38%500ml水井坊6瓶(单价300元/瓶),予以扣押,上述假冒酒价值266100元。
以上扣押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为118747余元。
另查明,1.当日,公安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丛小策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型号A1700);
2.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丛小策自愿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5万元;
3.被告人丛小策归案后揭发肖某1、肖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宜宾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被告人丛小策帮助其朋友张某1租用运泽大卖场对面小区的仓库,将其在被告人闫俊贤处购买的假冒酒销售与张某1并存放于该仓库内。
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仓库内,搜查出52%500ml五粮液96瓶、52%500ml五粮液1618共6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24瓶(按上下家的供述计算销售价133.33元/瓶,以下简称单价),53%500ml茅台酒138瓶(单价216.66元/瓶)、52%剑南春102瓶、38%剑南春48瓶(单价76.66元/瓶),52%500ml国窖1573计72瓶、38%500ml国窖1573计42瓶(单价133.33元/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0瓶(单价75元/瓶)、42%480ml天之蓝24瓶、52%500ml梦之蓝M6计1瓶、40.8%500ml梦之蓝5A级14瓶、40.8%500ml梦之蓝M3计1瓶、42%480ml海之蓝63瓶(单价75元/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2瓶(单价75元/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54瓶(单价75元/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12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60瓶(单价21.66元/瓶),5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168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306瓶(单价33.66元/瓶),53%500ml青花汾酒30年38瓶、53%500ml青花汾酒20年81瓶、42%500ml青花汾酒20年12瓶(单价75元/瓶),予以扣押,上述假冒酒价值117285元。
三、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北京市通州区永彬旺烟酒茶商贸城及仓库搜查出52%500ml五粮液12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27瓶、53%500ml茅台酒6瓶、43%500ml茅台酒12瓶、38%500ml茅台酒5瓶、52%剑南春30瓶、38%剑南春36瓶、52%500ml国窖1573计21瓶、38%500ml国窖1573计5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22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26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8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1瓶、40.8%500ml梦之蓝8瓶、42%2000ml天之蓝4瓶、42%500ml海之蓝36瓶、46%500ml牛栏山二锅头珍品三十年18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0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8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48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45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96瓶、52%500ml水井坊96瓶、38%500ml水井坊42瓶,予以扣押。
在该店的仓库内搜查出52%500ml五粮液30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30瓶、50%500ml五粮液10年3瓶(单价1380元)、53%500ml茅台酒26瓶、53%500ml茅台酒15年7瓶、53%500ml茅台酒30年2瓶、26瓶43%500ml茅台酒12瓶、38%500ml茅台酒2瓶、52%剑南春42瓶、38%剑南春24瓶、52%500ml国窖1573计42瓶、38%500ml国窖1573计78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80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0瓶、40.8%500ml梦之蓝34瓶、42%500ml海之蓝24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66瓶、46%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84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2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9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7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30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24瓶、52%500ml水井坊30瓶、38%500ml水井坊42瓶、53%500ml青花汾酒30年52瓶、53%500ml青花汾酒20年100瓶、42%500ml青花汾酒20年90瓶,予以扣押。
以上扣押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为143382余元。
在宝马车内查获53%500ml茅台126瓶,在京Q×××××丰田车内查获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48瓶,予以扣押。
以上扣押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为31050余元。
另查明,当日,公安机关还扣押了丛某2、韩某等人的小米黑色手机一部(型号MCE16)、银灰色苹果6P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P手机一部、银色苹果6P手机一部、账本9本。
四、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北京永彬旺烟酒店店及其仓库内,搜查出52%500ml五粮液45瓶、39%500ml五粮液24瓶、52%500ml五粮液1618计4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38瓶、52%500ml五粮液10年2瓶、53%500ml茅台酒12瓶、43%500ml茅台酒18瓶、52%剑南春24瓶、38%剑南春42瓶、52%500ml国窖1573计24瓶、38%500ml国窖1573计36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18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24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30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30瓶、42%480ml天之蓝24瓶、40.8%500ml梦之蓝M6计8瓶、42%480ml海之蓝102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30瓶、46%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30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6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16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10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120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24瓶、5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168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246瓶、53%500ml牛栏山窖藏三十年12瓶,予以扣押。
以上扣押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为93179余元。
此外,公安机关在彩蝶双飞超市查获43%500ml茅台酒36瓶,予以扣押。
以上扣押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为8519余元。
五、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张某2经营的耿庄烟酒行搜查出52%500ml五粮液42瓶、38%500ml五粮液24瓶、53%500ml茅台酒36瓶、53%500ml茅台酒15年18瓶、52%剑南春6瓶、38%剑南春24瓶、52%500ml国窖1573计18瓶、38%500ml国窖1573计30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6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6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6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54瓶、42%天之蓝24瓶、40.8%梦之蓝36瓶、42%海之蓝12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21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54瓶、45%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6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10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144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84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84瓶、5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60瓶、4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480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108瓶、42%500ml青花汾酒20年18瓶、48%汾酒12瓶,予以扣押。
以上扣押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为84972余元。
另查明,当日,公安机关还扣押了张某2的银色VIVOX9和VIVOX7手机各一部。
经鉴定,公安机关在上述各地点搜查到的酒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闫俊贤、丛小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作案事实。
综上,被告人闫俊贤生产并销售与被告人丛小策、丛某2、丛某1、张某2等的假冒酒,按照被告人闫俊贤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计为7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2.证人证言;
3.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43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相片;
4.宜宾市公安局公(经)搜查字〔2019〕014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
5.宜宾市公安局宜公(经)搜查字〔2019〕0154号搜查证、扣押清单、指认相片;
6.宜宾市公安局公(宜)搜查字〔2019〕0152号搜查证、扣押清单;
7.扣押清单;
8.宜宾市公安局宜公(经)搜查字〔2019〕0141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9.情况说明;
10.自愿赔偿协议书、收据等;
11.被告人丛小策的供述和辩解;
12.鉴定意见;
13.光碟7张;
14.转让协议及营业执照;
15.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
16.户籍信息表。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俊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丛小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闫俊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丛小策非法经营数额达三十九余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且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从小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闫俊贤、被告人丛小策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闫俊贤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的假冒名优酒的数量不能排除下家从其他途径获得以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闫俊贤和被告人丛小策的供述、证人丛某1、丛某2、张某2、马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涉案的假冒酒均系被告人闫俊贤所生产并销售,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闫俊贤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及其危害后果,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不予采纳。
被告人丛小策的辩护人提出运泽大卖场对面小区仓库的酒系丛小策帮其朋友购买的,不应认定为丛小策的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丛小策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该仓库的酒均系被告人丛小策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是否获利,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闫俊贤、被告人丛小策的辩护人其余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闫俊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二、被告人丛小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闫俊贤用于生产假冒酒的无油空气压缩机一台(OTS-800,白色)、压瓶器一台(脚踏式)、白色塑料酒壶一个、五粮液酒瓶8个、尖庄酒瓶3个,红高粱酒瓶4个以及各类假冒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丛小策的各类假冒酒(含扣押张某1的)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五、扣押在案的丛某2、丛某1、张某2以及彩蝶双飞超市、宝马和丰田车内的各类假冒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六、扣押在案的张某2的各类假冒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七、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闫俊贤提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五粮液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事实,却遗漏了上诉人主动认罪认罚情节。
结合本案涉案金额和罪名最高刑期7年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没有充分体现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处罚较高。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量刑情节同时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改判。
上诉人闫俊贤的辩护人姚德华意见:上诉人闫俊贤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向五粮液公司赔偿50万元损失,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闫俊贤认罪认罚的情节,希望在二审量刑中充分体现。
假冒注册商标的最高刑是7年,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经营数额75万元进行认定,上诉人闫俊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与同类情况相比处罚较严。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被及时查扣,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二审法院量刑中充分考虑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最大范围内对被告人闫俊贤进行量刑。
原审被告人丛小策辩护人未提出新的意见。
检察机关意见:上诉人闫俊贤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的量刑建议。
请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采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开庭审理前,上诉人闫俊贤在辩护人姚德华在场的情况下,仔细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理解并同意接受其全部内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可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量刑建议。
上诉人闫俊贤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庭审审查系其自愿签署,内容真实合法。
本院对其具结书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俊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被告人丛小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上诉人闫俊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中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希望从轻处罚,重新做人。
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闫俊贤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部分损失且取得受害人谅解,应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上诉人闫俊贤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即:“被告人丛小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闫俊贤用于生产假冒酒的无油空气压缩机一台(OTS-800,白色)、压瓶器一台(脚踏式)、白色塑料酒壶一个、五粮液酒瓶8个、尖庄酒瓶3个,红高粱酒瓶4个以及各类假冒酒(详见后附清单1)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丛小策的各类假冒酒(含扣押张某1的,详见后附清单2)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扣押在案的丛某2、丛某1、张某2以及彩蝶双飞超市、宝马和丰田车内的各类假冒酒(详见后附清单3)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扣押在案的张某2的各类假冒酒(详见后附清单4)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撤销(2019)川150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闫俊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俊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福均 审 判 员 李红彬 审 判 员 张雪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贾琳玲 书 记 员 陶 涛 清单 1.闫俊贤:52%500ml五粮液66瓶、39%500ml五粮液90瓶、53%500ml茅台酒192瓶、52%剑南春30瓶、38%剑南春24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90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90瓶、42%480ml天之蓝72瓶、42%480ml海之蓝138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114瓶、46%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30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60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30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300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90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768瓶。
2.丛小策、张某1:52%500ml五粮液63瓶、39%500ml五粮液37瓶、52%500ml五粮液1618共14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9瓶、53%500ml茅台酒112瓶、43%500ml茅台酒30瓶、38%500ml茅台酒11瓶、52%剑南春61瓶、38%剑南春61瓶、52%500ml国窖1573计36瓶、38%500ml国窖1573计61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6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2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33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22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51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6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6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30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12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42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348瓶、52%500ml水井坊6瓶、38%500ml水井坊6瓶。
52%500ml五粮液96瓶、52%500ml五粮液1618共6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24瓶、53%500ml茅台酒138瓶、52%剑南春102瓶、38%剑南春48瓶、52%500ml国窖1573计72瓶、38%500ml国窖1573计42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0瓶、42%480ml天之蓝24瓶、52%500ml梦之蓝M6计1瓶、40.8%500ml梦之蓝5A级14瓶、40.8%500ml梦之蓝M3计1瓶、42%480ml海之蓝63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2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54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12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60瓶、5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168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306瓶、53%500ml青花汾酒30年38瓶、53%500ml青花汾酒20年81瓶、42%500ml青花汾酒20年12瓶。
3.丛某2、丛某1、宝马、丰田车内,彩蝶双飞超市:52%500ml五粮液12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27瓶、53%500ml茅台酒6瓶、43%500ml茅台酒12瓶、38%500ml茅台酒5瓶、52%剑南春30瓶、38%剑南春36瓶、52%500ml国窖1573计21瓶、38%500ml国窖1573计5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22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26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8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1瓶、40.8%500ml梦之蓝8瓶、42%2000ml天之蓝4瓶、42%500ml海之蓝36瓶、46%500ml牛栏山二锅头珍品三十年18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0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8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48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45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96瓶、52%500ml水井坊96瓶、38%500ml水井坊42瓶,52%500ml五粮液30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30瓶、50%500ml五粮液10年3瓶、53%500ml茅台酒26瓶、53%500ml茅台酒15年7瓶、53%500ml茅台酒30年2瓶、26瓶43%500ml茅台酒12瓶、38%500ml茅台酒2瓶、52%剑南春42瓶、38%剑南春24瓶、52%500ml国窖1573计42瓶、38%500ml国窖1573计78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80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30瓶、40.8%500ml梦之蓝34瓶、42%500ml海之蓝24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66瓶、46%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84瓶、53%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12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96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7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30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24瓶、52%500ml水井坊30瓶、38%500ml水井坊42瓶、53%500ml青花汾酒30年52瓶、53%500ml青花汾酒20年100瓶、42%500ml青花汾酒20年90瓶,53%500ml茅台126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48瓶。
52%500ml五粮液45瓶、39%500ml五粮液24瓶、52%500ml五粮液1618计4瓶、39%500ml五粮液1618共38瓶、52%500ml五粮液10年2瓶、53%500ml茅台酒12瓶、43%500ml茅台酒18瓶、52%剑南春24瓶、38%剑南春42瓶、52%500ml国窖1573计24瓶、38%500ml国窖1573计36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18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24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30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30瓶、42%480ml天之蓝24瓶、40.8%500ml梦之蓝M6计8瓶、42%480ml海之蓝102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30瓶、46%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30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36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16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10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120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24瓶、5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168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246瓶、53%500ml牛栏山窖藏三十年12瓶,43%500ml茅台酒36瓶。
4.张某2:52%500ml五粮液42瓶、38%500ml五粮液24瓶、53%500ml茅台酒36瓶、53%500ml茅台酒15年18瓶、52%剑南春6瓶、38%剑南春24瓶、52%500ml国窖1573计18瓶、38%500ml国窖1573计30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6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6瓶、52%500ml百年泸州老窖30年6瓶、38%500ml百年泸州老窖60年54瓶、42%天之蓝24瓶、40.8%梦之蓝36瓶、42%海之蓝12瓶、53%500ml牛栏山珍品三十年21瓶、52%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54瓶、45%500ml牛栏山经典二锅头6瓶、35%500ml百年牛栏山6年102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8年144瓶、38%500ml百年牛栏山10年84瓶、39%500ml百年牛栏山12年84瓶、5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60瓶、42%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480瓶、36%400ml百年牛栏山陈酿108瓶、42%500ml青花汾酒20年18瓶、48%汾酒1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