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姗姗,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宝之岛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西路淮南西站旁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3。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宝之岛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