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晨,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古城路靓丽化妆名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古城路西段路北。
经营者:张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濮阳市古城路靓丽化妆名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