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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黄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黄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黄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皖13民初121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芳(个体工商户),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经原告同意,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被告黄芳参加了诉前调解。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芳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该公司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并销毁库存;

2、判令黄芳赔偿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3、判令黄芳承担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黄芳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合肥皖宝集团创建于1985年,历经二十余载持续发展,该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

“皖宝”先后荣获“驰名保护”、“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家具行业知名床垫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公司非常注重树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已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注册号为1766171号的“皖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沙发、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

该公司还核定使用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及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上述商标至今持续有效。

二、2017年12月22日,安徽省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查处黄芳的经营处,现场发现1张标注“金典皖宝”及4张“经典皖宝”标识的侵权床垫产品。

三、黄芳的行为构成侵权。

黄芳未经该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商标,构成侵权。

黄芳作为专业床垫、弹簧床垫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黄芳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该公司花费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大量时间、金钱,由于黄芳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及商标的声誉,结合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芳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黄芳立即停止对涉案的“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二、黄芳向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0500元,上述款项和解协议生效后立即支付到如下指定账户:户名:戚弘毅;

卡号:62×××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西藏南路支行;

支付宝账号:17×××85;

三、如黄芳逾期支付,额外支付违约金2000元;

四、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不再就2017年12月22日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向黄芳主张权利;

五、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和解协议达成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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