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6号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十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工业区小家电创业园7幢。
法定代表人:王云松。
被告:王云松,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十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云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