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90号 原告:佘桂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怡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竹岭村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081688600U。
法定代表人:虞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桂平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怡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佘桂平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桂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佘桂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