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52号 原告:瑞安市立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陈蓓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郑良明,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立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良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瑞安市立佳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立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