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44号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文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军,上海科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翔金垟村。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阳,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琬,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