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89号原告:魏鹏,住址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恩硕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杨甜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鹏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恩硕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