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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余姚江泰制刷有限公司、浙江鑫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余姚江泰制刷有限公司、浙江鑫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余姚江泰制刷有限公司;浙江鑫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72号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江泰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三七市村。

法定代表人:王义贵。

被告:浙江鑫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东山路21号A幢4楼。

法定代表人:李旭军。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江泰制刷有限公司、浙江鑫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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