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6号之二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3。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变更登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E。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5171.32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514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