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川建材城藏宝阁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材城常鑫路** 经营者:殷延新,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川建材城藏宝阁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淄川建材城藏宝阁陶瓷经营部经营者殷延新的银行存款、网络款项1.3万元,现因殷延新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殷延新银行、网络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