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032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系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746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系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琦佳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武警七支队住宅区A.B.C.D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Q。
法定代表人:王桂连。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桂连,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琦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