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6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志丰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孙端镇中心路碧波庄园五号营业房。
经营者:单志丰。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志丰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志丰建材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