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皖13民初120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李庄地下道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09。
经营者:云巧侠,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领,砀山县李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经原告同意,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被告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领参加了诉前调解。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该公司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并销毁库存;
2、判令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在安徽日报上公开向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4、判令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创建于1985年,历经二十余载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
“皖宝”先后荣获“驰名保护”、“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家具行业知名床垫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公司非常注重树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已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注册号为1766171号的“皖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沙发、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
该公司还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上述商标至今持续有效。
二、2019年8月28日,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查处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的家具店,现场发现56床标注“皖宝”标识的侵权床垫产品。
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床垫、弹簧床垫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享有商标的知名度,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该公司花费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大量时间、金钱,由于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和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及商标的声誉,结合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主持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的“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向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40000元,2020年4月20日之前向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款项应支付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账号:卡号:62×××87,户名:刘哲,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浦东东昌支行;
三、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后3日内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相关费用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则向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
五、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不再就本协议签署之前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向砀山金缘家具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