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10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3995056838。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苍山路北排金星菜市口。
法定代表人:章春电。
被告: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6YLY64。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登龙村宾川路大理中红海峡广场C幢201号,实地经营地址:云南省大理市宾川路40号对面中红海峡广场C区二F。
经营者:章春电。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乐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