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7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商贸港精美厨卫批发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禹城市禹王街与西环路交汇处山东国际商贸港C区37栋103号“千禧厨卫批发”店铺。
经营者:张桂海,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商贸港精美厨卫批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禹城市商贸港精美厨卫批发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