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355号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通济镇丽艳超市、李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州市通济镇丽艳超市(经营者李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川0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州市通济镇丽艳超市经营者李均的存款525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2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扣收本案执行费50.00元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