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599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2号银座大厦3408。
法定代表人:赵珏。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现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