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02民初2599号
案件名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599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2号银座大厦3408。

法定代表人:赵珏。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美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现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