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38号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开发区苏杭时代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菜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
经营者:周荣发,该超市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健,该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开发区苏杭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尹雪茗审判员 戴瑞亭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管佳丽书记员王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