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6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郭兰洗化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香港街2号楼38号商铺。
经营者:郭兰,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郭兰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