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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方正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151号
案件名称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方正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成都新方正汽配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51号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方正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星月社区。

法定代表人:方正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振达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方正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方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原告海盐振达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方正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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