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3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超市,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富城DS区203“宏顺超市”。
经营者:孙会。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