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镇土堂村。
投资人:吴联达。
被告:四川省佰尚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毅兴街2号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城2区上21栋1-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何然。
被告:龙泉驿区西河镇今世缘糖果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44栋附128号。
经营者:廖强。
被告:龙泉驿区西河镇诗怡酒水配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B区10栋2号。
经营者:刘吕平。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四川省佰尚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泉驿区西河镇今世缘糖果批发部、龙泉驿区西河镇诗怡酒水配送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