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472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禧御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丽庭居A栋06号。
经营者:李小荣。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禧御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以被告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