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5号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肖玲,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深圳市浩宇天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迈科数码工业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东。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肖玲、深圳市浩宇天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