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6号 原告: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7幢E单元3层E3。
法定代表人:康金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希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2号8幢A16。
法定代表人:程建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希崖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正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