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345号原告:长沙市万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启。
被告:昆明经开区商莱特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陈文霞。
被告:陈宜泼原告长沙市万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晶食品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商莱特食品经营部、陈宜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