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皖13民初9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钦,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伟业大润发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学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王学钦停止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王学钦停止在字号中使用“大润发”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王学钦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王学钦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
原告系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持有“大润发”商标的合法权利,是“大润发”中国地区总部。
中国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原告所投资设立。
原告所依法享有的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经原告授权,上述商标被用作零售企业字号、标识,使用“大润发”商标字号的零售企业业绩连续多年在国内名列前茅,“大润发”商标已然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对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经过几十年的使用和经营,该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大润发”成为国内零售企业的顶尖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及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王学钦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粮贸市场内经营一家“大润发”超市,超市招牌上突出使用“大润发”标识,超市外广告牌、玻璃门、购物篮、货架、员工工作服、海报、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处使用“大润发”标识。
综上,王学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消费者误以为王学钦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误导消费者并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王学钦侵权恶意明显,造成影响恶劣,获利巨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学钦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王学钦立即停止侵犯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王学钦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五万元(指定收款银行账号:62×××56;
户名:徐西江;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如逾期未支付,王学钦需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三、就本案,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