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38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宇刚,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4-27号。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宇刚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宇刚在未经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某马某公司、开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波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在租用的海城市南台镇通海大道南耿线交通岗东侧皮革城23号门店内,非法制造上述公司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包装盒等注册商标配件,每个包装盒以人民币1.5元、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纸张以每张人民币1.15元、1.1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公安机关在万宇刚租用的门店内查获半成品DIOR商标3300张、LV商标600张、GUCCI商标1400张、MCM商标600张、CHANEL商标200张、LV商标包装盒2370个、GUCCI商标包装盒330个、MCM商标包装盒455个、CHANEL商标包装盒1300个、DIOR商标包装盒520个,共计非法制造商标标识11075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宇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闫某、李某的证言;
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某马某公司、开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波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书;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被告人万宇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宇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宇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万宇刚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宇刚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模具、商标、包装盒等犯罪工具和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