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10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崇林,男,1968年7月4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