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326刑初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光领,曾用名时光随,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2019年1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华,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凯峰,曾用名孙甲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祝晨斐,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某二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光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凯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0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光领及其辩护人李华、被告人孙凯峰及其辩护人祝晨斐到庭参加诉讼。
因受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平邑县平邑街道工业园租赁的厂房内大量生产加工假冒其他厂家注册商标的石膏板出售牟利。
2019年7月9日15时,平邑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时光领、孙凯峰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获假冒“泰山”牌石膏板27件、“龙”牌石膏板25件、“圣戈班.杰克”牌石膏板1件、“可耐福”牌石膏板2件,涉案价值65000余元;
并查获打印“龙”牌、“泰山”牌商标滚子各一个及假冒商标的封口纸等标示一宗。
(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15时36分,被告人时光领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在平邑县文化路与兴水路交汇处,被平邑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时光领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时光领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时光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并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时光领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孙凯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平时表现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平邑县平邑街道工业园租赁的厂房内大量生产加工假冒其他厂家注册商标的石膏板出售牟利。
2019年7月9日15时,平邑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时光领、孙凯峰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获假冒“泰山”牌石膏板27件、“龙”牌石膏板25件、“圣戈班.杰克”牌石膏板1件、“可耐福”牌石膏板2件,涉案价值65000余元;
并查获打印“龙”牌、“泰山”牌商标滚子各一个及假冒商标的封口纸等标示一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卜某、张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照片,平邑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相关书证,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危险驾驶的事实2019年12月9日15时36分,被告人时光领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在平邑县文化路与兴水路交汇处,被平邑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时光领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时光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平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时光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时光领的前科材料,相关强制措施文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光领、孙凯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时光领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又构成危险驾驶罪。
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凯峰的辩护人提出孙凯峰系自首,平时表现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时光领的辩护人提出时光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自首,平时表现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时光领犯危险驾驶罪系被交警当场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时光领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并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被告人孙凯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鲁1326刑初7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时光领宣告的缓刑。
被告人时光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与原判刑罚拘役一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凯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