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635号原告:长沙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阅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92号兴汉门公寓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谢果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阅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