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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朵米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83号之一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朵米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朵米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83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净土岙村。

法定代表人:周友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朵米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江社区黄长路26弄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琼,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朵米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在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宝德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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