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86号 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34号地块科技园一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HANJIE(韩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松,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63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何俊君,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周玉辉,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微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295号一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周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周玉辉,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九研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295号美欣制药办公楼三楼8320室。
法定代表人:栾永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周玉辉,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九研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永和路295号一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翔、周玉辉,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麦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微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九研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九研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24日,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